1.什么是打官司?
“打官司”就是“诉讼”一词的俗称,而“诉讼”则是法律上的专门术语。诉讼是指当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依法享有起诉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当事人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由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活动。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纠纷,这种纠纷一旦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出现“诉讼”,即“打官司”的现象。“官司”从性质上分,主要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
2.什么是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由人民队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活动,这种活动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
3.什么是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是刑事诉讼的俗称,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进行的活动。
4.什么是行政官司?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活动。行政官司,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法律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俗称“民告官”的官司。
行政官司的特点是:
(1)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故行政官司的被告是恒定的。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被认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是违反法律,或是越权,滥用职权。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5.打官司为什么要交纳诉讼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打官司为什么要交纳诉讼费用?这是因为:第一,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发生的权益和是非之争,为解决这些纠纷,必然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财力。为解决少数人的纠纷,其所需费用不能国家财政开支,转嫁到全体人民头上,所以由当事人承担是合情合理的。第二,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举的方法,教育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止一些人滥用诉权,以减少诉讼。第三,收取诉讼费用,还可以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增强法制观念,使败诉后要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第四,在涉外诉讼中,收取诉讼费用还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总之,收取诉讼费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既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
6.什么是原告?
原告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7.什么是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原告与被告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地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②诉讼已经开始,由自己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加到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的诉讼中来。③参加诉讼是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8.什么叫起诉?
起诉,就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任何案件的诉讼程序,必须有起诉这一诉讼行为。没有起诉,各种官司也就无从打起。
9.什么是立案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l0、什么是民事诉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除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外,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3个被告提供3个副本。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l)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1.什么叫答辩状?
答辩状就是被告方在接到原告起诉状后,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提出同意、反驳或反诉意见,在法律规定时间交给法庭,作为对起诉状的一个答复。
12.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回避?
所谓回避,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同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同案件有实际利害关系的,便不得参与本案办理的一项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实际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申请回避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中应当说明回避理由。人民法院应在申请人提出回避后的三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诉申请人。
13.什么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所谓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举证、答辩、陈述意见、申诉理由等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主张,保护自己的利益。
14.什么是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期限内,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上诉这一特定的诉讼行为,是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的。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部赋予了当事人这一诉讼权利。其中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I5.什么是申诉?
申诉,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提出重新审理请求的一种行为。它必须发生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并且认为该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申诉期间,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16.什么是反诉?
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起诉形式,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把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自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联系的一种独立反请求。它同样按起诉的程序和方式提起。反诉的一个特点是被告没有从程序或实体上去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通过提出反请求使原告的权利全部或部份失去作用,甚至可以得到新的合法权益。这利于法院合并审案。
17.什么是管辖异议?
所谓“管辖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目的是排除该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该法院提出。”
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正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
38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8.什么是证据?
打官司中的证据即是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能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根据。证据同时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客观性,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关联性,即必须与待证的事实有联系;三是合法性,即它们的取得必须合法。证据又分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9、什么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打民事官司,当事人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官司中,原告提出主张,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反诉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提出主张,由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提出主张,被告否认的,那么被告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原告要反驳被告否认的事实,原告又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20.什么是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称为一审。是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基础。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程序。
21.什么是二审?
二审,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其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二审、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开始,所以二审也称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判,故二审也称终审。
22.什么是再审?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法院决定受理再审案件必须具备三个件:
① 必须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② 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③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必须合法。
提起再审的渠道有三条:
①法院提起再审。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
③因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23.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为保障诉讼活动得以合法、有效地开展国家在诉讼法中,对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自诉案的自诉人有控诉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有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平等,即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其诉讼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告享有起诉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权;被告有反诉权。在刑、民、经、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都有申请回避权,参与法庭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对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4.什么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所确立的一项共有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包括:①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开、案由公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公开、法庭笔录公开;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一律公开进行;③允许广大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报道。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对下列民事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③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④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但宣告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律公开。
25.什么人可以旁听案件审理,什么人不能旁听?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26.旁听人员应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凭旁听证旁听的,旁听人员应持人民法院制发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27.什么是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一种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说服和疏通,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结案的一种方式。
28.什么情况下调解可以反悔?
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
另一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未送达前一方反悔,法律是允许的,但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29.什么是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判前这一段时间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主动要求撤诉;另一类是法院根据原告中途退庭等表示,作撤诉处理。
30.什么是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院决定开庭或开庭审理案件时,因为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而推迟审理案件时间的诉讼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31.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依法所作出的判决。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①原告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
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
32.什么是送达?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具有以下特点:
①送达是司法机关的行为。
②受送达人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③送达的内容必须是有关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起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传票、通知等。
④送达必须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33.什么是执行?
民事官司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诉讼活动。
34.什么是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开始后,因发现某一种特殊情况而裁定停止执行程序,待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
35.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或全部自动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的程序。
36.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在立案前或受理后,由于紧急情况,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37.对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有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除上述八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诉诸法院外,法院还可以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8.模糊的“刑事侦查行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编辑同志:由于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所具有的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导致其所作出的管理行为界限容易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相对人对公安等机关的模糊的“刑事侦查行为”提起的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比较原则,不易理解。有些同志认为只要是冠以刑事侦查名义的行为一概不予受理;有些同志认为应区别对待,对模糊的“刑事侦查行为”应先予受理,经过审理,确认属于刑事侦查行为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起诉,如果不属于,法院可以做合法性判断,这样有利于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请给予指导。
答:这个问题涉及司法实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的是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于公安机关主体的特殊性,如何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行为,一直是行政审判实践的难题。在理论上划分公安机关行为性质的标准主要有:(1)行为的目的。如果公安机关的行为目的是刑事侦查,即使缺乏必要的形式,仍应视为刑事侦查行为;(2)行为的形式。如果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具有完整的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手续,即使目的存在疑点,也应视为刑事侦查行为;(3)行为的机构。尽管公安机关可能同时是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主体,但其行使职权的机构是不同的;(4)法律的授权。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应当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对以上判断标准,《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只采用了是否获得法律授权这一个标准,排除了行为目的、行为形式、行为机构的因素,只要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均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总的来说,《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可诉行为,比理论上的刑事侦查行为的范围要宽广。而且,这也不是给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划定某个标准,而仅仅是给各级法院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由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刑事侦查行为的侵权赔偿范围十分狭窄,因此,很多当事人在受到名为刑事侦查行为实为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就司法实践而言,该项规定,不但没有任何的突破,反而缩小了可诉行为的范围,这十分不利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学术界的反对声音较高,认为这项规定是一个倒退。但尽管如此,这项规定的最大一个优点在于司法实践上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该项规定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不包括刑法授权的行为,如依据刑法第17条第四款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收容教养。根据《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政府的收容教养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相对人对其不服,应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在目前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对公安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性质的模糊或者清晰,均不应当受理。即第一种观点是符合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
39.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节录)
……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第九条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第十条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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