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证注册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
柳经通[200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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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关于开展2005年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经贸局、全市各有关企业及企业法律顾问:
为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推动企业法治建设,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2005年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接到通知后,请于2005年7月30日前,与柳州市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市三中路66号市政府办公大楼东面7楼)联系有关注册事宜。
联系人及电话:王莎 2811782
附:桂经法规[2005]232号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企业 法律顾问 通知
报送:自治区经委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230份)
广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经 济 委 员 会 文 件
桂经法规(2005)232号
关于开展2005年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经委、有关单位及企业法律顾问:
为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推动企业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及《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法规(2005)90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单位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政企业分开的意见》(桂发(2004)18号)中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外,其他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到自治区经委进行注册备案。
二、注册对象
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备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持证者须再次申请办理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通过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后尚未注册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首次注册登记:
1.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经所在单位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注册有效期满的企业法律顾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过失犯罪除外);
2.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3.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二)再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原件;
2.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五、备案注册工作安排
·
(一)各市经委及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将有关注册备案事项(包括注册条件、程序等)以文件,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属地有关需申请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申请受理时间:2005年6月25日至10月25日。
(三)注册申请受理地点:广西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608号房一一自治区经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丹丹 0771-2622047,2803666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 法律顾问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220份)
附件: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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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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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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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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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寸免冠
照片单位
人事部门
骑缝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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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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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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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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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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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语种及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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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学 历 |
毕(肆、结)业时间 |
学 校 |
专 业 |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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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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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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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所在内部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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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含
律师资格)及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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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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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 |
编号 签发日期 签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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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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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注册有效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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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期内业务培训、 继续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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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注册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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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核合格,同意聘任从事企业法 |
符合注册条件,同意注册。注册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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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顾问工作,并申请注册。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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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
(注册印签) (注册机关印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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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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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在表格粗线以上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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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复印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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