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传递
关于做好我区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桂职办[2006]52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区直各部门职改办(人事、教育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4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日、22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0月21日上午9:O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2:0O-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2日上午9:O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2:0O-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共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可携带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成绩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滚动管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务工作安排
(一)广西区内报考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方式。区直单位、各市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按属地原则进行。
(二)全区报名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26日
1、全区统一网上报名时间:2006年4月28日至5月25日(全天24小时),报考人员可在上述时间登陆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gx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报名系统。
2、区直单位现场资格审核、缴费时间:2006年5月22日至26日,报考人员携带报名表及有关材料到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缴费。
3、各市现场资格审核、缴费时间及地点,按全区报名截止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自定并公布。各市考试部门应做好网上报名咨询、提供或推荐网上报名服务点等工作,以确保网上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
4、报考人员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资格审核、缴费视为放弃报名。
(三)
报名手续
1、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本人申请,并上网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网上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携带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证件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老考生凭去年准考证原件可免),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当年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与要求不符的不予受理)及报考费用,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资格审核、缴费手续。
2、按桂价费[2005]33号文规定,报考人员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报名费留给各市报名点,作为组织报名费用,其余上缴广西人事考试中心作为组织实施考试、阅卷及上缴国家试卷费用等。
(四)各市报名点于6月20日前将报考人员的汇总材料上报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并与该部核准报考人数、科目数后,于7月31日前上缴考试费用。
(五)10月上旬报考人员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打印准考证(必须打印出照片,自贴照片无效)。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才允许进入考场,否则,不能参加考试,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场设置
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场设在南宁,由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编排考场、组织考试,全区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各市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部署,抓紧时间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五日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
柳经通[200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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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关于开展2005年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经贸局、全市各有关企业及企业法律顾问:
为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推动企业法治建设,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2005年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接到通知后,请于2005年7月30日前,与柳州市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市三中路66号市政府办公大楼东面7楼)联系有关注册事宜。
联系人及电话:王莎 2811782
附:桂经法规[2005]232号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企业 法律顾问 通知
报送:自治区经委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230份)
广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经 济 委 员 会 文 件
桂经法规(2005)232号
关于开展2005年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经委、有关单位及企业法律顾问:
为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推动企业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及《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法规(2005)90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单位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政企业分开的意见》(桂发(2004)18号)中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外,其他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到自治区经委进行注册备案。
二、注册对象
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备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持证者须再次申请办理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通过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后尚未注册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首次注册登记:
1.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经所在单位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注册有效期满的企业法律顾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过失犯罪除外);
2.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3.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二)再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原件;
2.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五、备案注册工作安排
·
(一)各市经委及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将有关注册备案事项(包括注册条件、程序等)以文件,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属地有关需申请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申请受理时间:2005年6月25日至10月25日。
(三)注册申请受理地点:广西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608号房一一自治区经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丹丹 0771-2622047,2803666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 法律顾问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220份)
附件: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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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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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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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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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寸免冠
照片单位
人事部门
骑缝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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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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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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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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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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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语种及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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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学 历 |
毕(肆、结)业时间 |
学 校 |
专 业 |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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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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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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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所在内部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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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含
律师资格)及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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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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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 |
编号 签发日期 签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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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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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注册有效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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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期内业务培训、 继续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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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注册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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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核合格,同意聘任从事企业法 |
符合注册条件,同意注册。注册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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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顾问工作,并申请注册。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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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
(注册印签) (注册机关印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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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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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在表格粗线以上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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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复印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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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传递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已于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布《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敬请各位企业法律顾问关注广西注册管理机关的通知。
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
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划入国务院国资委。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方式的调整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有关省级经贸委(经委)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各省级国资委对本地区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管理;其他性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由继续保留的省级经贸委(经委)负责;已撤销省级经贸委地区的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由省级国资委代理。请各省级国资委、有关省级经贸委(经委,上述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合理界定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尽快明确本地区注册备案工作机关。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省级国资委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办理。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
将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合并为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即“两证合一”(原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可由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在办理注册备案工作时予以换发新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在证书“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再次注册者,应当持有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及参加业务培训、进行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应当于2004年l2月1日以前,向国务院国资委申领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原国家经贸委核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印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作废,由原注册机关自行予以销毁。
四、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人员统计管理
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应当对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人员造册登记,编号归档,制作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表(见附件2)。注册备案工作应当在每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前完成。今后,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每年应当对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汇总统计报告(统计报告内容提纲见附件1),并于当年10月底将电子版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电子信箱:fagui@sasac.gov.cn)备案。
五、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
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及其授权的机构或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可以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工作可以由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或联合组织,或委托当地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继续教育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
附件:1.企业法规顾问注册备案汇总分析内容提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国资委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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